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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2EX  ›  ibruce  ›  全部回复第 6 页 / 共 11 页
回复总数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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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传了护照,然后人脸识别,然后通过了。然后我就后悔了,怕老大哥通过这种方式找到我的 telegram... 话说这身份认证是独立的第三方嘛?会泄露给老大哥吗?
211 天前
回复了 ibruce 创建的主题 IPv6 联通宽带关闭 IPV6 了,怎么办?
@dexlee2020 你测的是 IPV6 的网速吗?
213 天前
回复了 ibruce 创建的主题 IPv6 联通宽带关闭 IPV6 了,怎么办?
@dexlee2020 理由就是网速不达标
214 天前
回复了 ibruce 创建的主题 IPv6 联通宽带关闭 IPV6 了,怎么办?
@dexlee2020 白天可以,晚上卡爆。有 V 友说这是动态限速,我投诉几次后,现在晚上看 IPV6 直播也不卡了。
@stone9527 不用律师,自己上场就行了,提前问问 AI 关于这些案件的法律知识
@stone9527 法院怎么可能认同呢?都还没起诉也还没开庭,开庭了你就质证,你不认同。这种小案子法院不会拉偏架的,会根据条例去判
@stone9527 折旧费法院一般是不支持的,是因为没有权威且准确的计算方法。除非是超级新的车,例如刚从 4S 开出来还没到家就被撞了,这种就容易计算折旧费。基本上开了一个月之后的车,都没办法算清楚折旧费。
@stone9527 如果是 10 天那还是让对方起诉吧,不然你现在赔了心理也是憋屈,学一下应诉的流程和知识也好,以后遇到类似的事情就更加淡定。
@testonly 关键在于要对方全责才行,所以这不是稳赚不赔的。万一你全责,就轮到你赔了。交通费是要提供真实而且是合理的凭据的,没啥赚头。修车费是保险公司出,如果你经常薅保险公司的羊毛,那风险也不低。总的来说收益太低。
221 天前
回复了 Jinnrry 创建的主题 生活 大家会有高考梦魇吗
原来不是我一个人会这样。。。妈的。。。
@stone9527 竟然真的是长距离通勤哈哈。那就友好解决吧,争取 2 天甚至 1 天修好,降低损失。看你描述应该也就是弄下钣金+喷漆,1 天够了
@brader 我那次就事论事跟对方说了要修两天,赔我两天的交通费就行了,对方毕竟是全责,而且我的诉求又是合理的,最后就答应了,双方也没吵起来,算是友好解决。
@testonly 从逻辑和收益上看,应该不太会有人故意修几个月然后赔几个月交通费,因为他自己也没赚头。因为是根据你每天的通勤距离去赔付合理的费用,而且要有单据例如发票,说白了最好的结果就是白嫖了,打了两个月滴滴,免去自己开车的烦恼,但你也不能从中赚到钱。如果你每天滴滴绕城市跑几圈再去公司,法院也不会支持认可你的费用,因为它不合理。
@Tumblr 这个帖子我回复那么多,是因为我试过类似的事情哈哈。对方红绿灯加塞把我撞了,对方全责,也拒绝赔修车期间的交通费,让我去跟保险联系。我直接把类似的判决新闻发给对方,然后把小程序分享给对方,告诉他起诉是很简单的事情,不是耗时耗力的,他次日就赔钱给我了,应该是认真思考了一下觉得还是马上赔钱是最优的选择。至于保险方,对方给我解释然后说不赔交通费,然后我说我会去保监会投诉,然后再起诉,这也是我的权力。过了两天,保险给我电话说可以补偿 300 元油卡,是补偿而不是赔偿,从他们的运营经费出的,然后我也接受了。这也是保险公司的最优选择,因为去保监会投诉会导致他们做很多流程上的工作,例如写报告各种说明啥的。
@testonly 要看过去平常的用车,而不是看“未来” “准备“长途自驾的用车。即使是营运车辆的误工费,也是看他过去的收入,而不是看他未来的收入。如果对方就是过去天天通勤 200 公里去上班,那确实就要赔每天 200 公里的打车费(自己全责的情况下)。我觉得我贴的新闻,法官判得很正确,有理有据,新闻也很详细了,就不多解释了
@stone9527 所以说还是要看实际情况才能评判交通费是否高昂,很简单的,你让他把滴滴打车截图和发票给你就行了。不是很多人每天从河北去北京上班的吗?这种情况,200 元一天那就是合理的。
@huxins 起诉不麻烦的,小程序就行,用 AI 写诉状很快的,我试过。保留好证据就行了,然后接下来就是慢慢等,等调解,不肯调解就直接起诉。慢慢等不算时间成本,写诉状起诉最多 10 分钟,时间成本就是 10 分钟。
交通事故后,车辆贬值损失和维修期间交通费能索赔吗?
北京海淀区法院:贬值损失于法无据,通常替代性交通费用应予支持
2024-01-30 09:25:3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吴青
 
  钟先生驾车发生两车碰撞事故,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钟先生无责。由于事故责任方于先生及保险公司均拒绝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及交通费,钟先生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该案,认定于先生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对于其免除责任的部分已向于先生发送信息,尽到了提示义务,判决于先生赔偿原告钟先生交通费 2133.5 元。

  原告钟先生诉称,其驾驶小型客车与于先生驾驶的小型客车行驶时发生两车相撞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事后交管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于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其修理受损车辆用时 36 天,经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鉴定,认定贬值损失为 2.79 万元。此外,事故后其每天被迫搭乘其他交通工具上下班,产生了额外的交通费 2133.76 元。于先生为自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但于先生及保险公司对上述损失均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贬值损失和交通费。

  于先生辩称,对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辩称,于先生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及不计免赔项目,公司已向于先生告知了保险免责事项,尽到了提示义务,事故后亦赔偿了钟先生维修费、施救费等损失。钟先生的车辆已经维修完毕,恢复正常使用,钟先生主张的贬值损失不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财产损失的项目,该项没有法律依据。关于交通费,钟先生未提供证据,且系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次事故经认定于先生负全部责任,于先生虽认为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但其已收到保险公司发送的保险提示信息,故保险公司对于其免除责任的部分已尽到了说明提示义务,故应由于先生就钟先生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钟先生主张的贬值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可见,上述规定所确定的财产损失范围并不包括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价值贬损。而且,钟先生所有车辆购买时间已两年有余,行驶公里数超过 6 万公里,已不属于新车。故钟先生主张的贬值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钟先生主张的交通费,具有法律依据,但其提供的票据计算有误,法院予以调整。最终,法院判决于先生向钟先生赔偿交通费 2133.5 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钟先生所驾驶的车辆属于非经营性车辆,对于费用合理性的认定往往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由于被侵权人在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选择上有较大的随意性,替代性交通工具支出金额高低悬殊,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则,根据事故车辆本身的价值大小和一般通勤方式来确定何谓“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对于非经营性车辆的车主而言,一般车辆都是作为出行的代步工具使用的,因此,可以根据日常出行需要,以实际支出的出租车费用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但对于有特殊需要的车辆,当事人如果举证证明其需要是实际合理的,也可以租车作为“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即可租用大体相当于受损车辆的车辆。
为啥那么多人都觉得“要就是没有,让他起诉”这种做法是正确的呢?换个情景,万一是对方全责,例如红绿灯对方加塞把你撞了,你自己的车被撞坏了要修车,然后对方全责方跟你说“代步费要就是没有,欢迎起诉”呢?那你自己岂不是很憋屈?又被人加塞又被撞车,修车期间不能用车又要自己掏钱打车,得到的结果只是对方全责然后保险把自己车修好然后更加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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