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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2EX 第 174792 号会员,加入于 2016-05-26 17:50:04 +08:00
langren 最近回复了
@busyluo 昨天晚上我企业邮箱再次和他沟通,今早企业邮箱密码被修改了。依旧拒绝沟通,今天去仲裁委员会立案了。等年后的通知。
@yejinmo 是 seo 大法,不知到为什么看不到了。
@hosealee 有缘。。
@daimoon 具体告诉你我两个月做了什么。微信公众号独立开发完成, app 全局侧滑菜单以及通用右上角 popover 开发完成。这是我的工作。不至于说啥都没做出来。上午签过交接手续,下午再去找老板,老板装傻,否认交接手续,各种 [不清楚] [不了解] ,拒绝给书面辞退通知书,以及拒绝给离职证明并放话:你不是觉得劳动仲裁是你家开的吗?那你去找啊。请问你了解这些情况之后对此事又有什么看法呢?
@KirkZheng 这是 seo 大法。通过重复关键词提升 seo 的权重,这样的话别人搜索这家公司,我的这个帖子会在搜索结果中排名靠前。
@coderluan 谢谢指点。我是第一次被人指出来说我写作水平差 QAQ 。
@g5hdyd 我总结的技术欠缺是相对于整个前端大环境来说的。另外开发任务已全部完成。那个 bug 我认为是 [实现方式] 没沟通清楚引起的,不是因为我技术问题。
@FrankFang128 何来的 [没做一件事,居然敢贴名字] ,愿闻高见
@lwjcjmx123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HLT 谢谢。工资低因为我刚步入这个行业不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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