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司法实践中,经常是先有结果,后有过程。而大家在宣传中学习的,又是法官是通过一系列专业知识,在法律框架里面作出判决,所以看现在一些被推出来的普法案例就会看不懂。比较典型的就是这几天青岛的“走路安全距离”案。事情其实很简单,有个人在路上走路,前面一个老人突然掉头回头把他给撞了,结果老人受伤,要他赔钱。依法他没错,但是他肯定有钱,所以法官就多次“调解”,让他赔了 7 万给这个老人。
依法没道理啊。所以法官就创造了一个“道理”,说他走路的时候没遵守“行走安全距离”这个概念,说他没遵守,所以有责任。大众看见“行走安全距离”这个词的时候觉得莫名其妙。原因也很简单,因为这就是临时创造出来的。你之前听到过才奇怪。
(为了避免长篇大论转载,转发几个解读,感兴趣的自己看吧)
我们国家司法实践中,经常是先有结果,后有过程。
https://weibo.com/2382064902/Pr9fPpWGE关于青岛,很多人了解的不多。
https://weibo.com/7794186211/P9Pk6rgig三问老太突然转身被撞获赔 7 万 1 、侵权行为是什么?对方要求人身损害赔偿有个前提,那就是对方存在侵权行为,本案中小王正常走路,是刘老太自己毫无征兆的转身撞过来,小王的侵权行为在哪里?具体动作是什么?
https://weibo.com/6858239618/Pr0x7gaoB小伙躲避大妈撞击被判承担 30%责任!姑且不论正当防卫了,就连躲闪的权利都没有了吗?真是躲不掉的赔偿
https://weibo.com/6858239618/Pr3WFx1dQ目测这个帖子会进“水深火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