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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总数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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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leFalse #23
> 如果你在自己设备上运行一个破解版淘宝,该软件可以正常购物但无需付钱,那显然是不行的。
> 同理,如果在自己设备上运行一个破解版优酷,可以正常播放视频但无需看广告,也是对服务商利益的侵犯。

两件事情本质不同,不能“同理”
服务商的利益不包括“强行按着用户的头看广告”,用户选择扭头不看广告并不会侵犯服务商利益。
嵌入广告类的商业模式,是因为服务商预期大部分用户会看广告,因此接受少部分用户不看广告。用户选择看或是不看广告,都是合理的。服务商不可以强迫。
@whileFalse #20 服务条款如果与法律相冲突,那么此服务条款无效。因此侵犯了用户权利的服务条款应当被视为无效。
对于屏蔽广告是否非法,司法解释在这里存在争议。现行的司法判例倾向于保护此条款,我对此不满。


@CismonX #21
> 用户不应该选择屏蔽广告,而是应该选择放弃使用这家网站提供的服务。
不同意。条款并不天然具备正当性与合法性。用户应当选择对不正当的条款说“不”。

> 从本质上来讲,屏蔽广告的行为,和使用破解软件的行为,还有游戏里开挂的行为,它们的性质是一样的。
不同意。性质完全不同。
屏蔽广告,和电视播放广告时转身走开的性质一样。
@cominghome #16 实际上是因为告用户不划算,告开发者有钱拿。并且我认为使用公权力禁止工具软件的开发,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进一步的,我认为对于类似如下的用户协议条款,不应当具有强制力,只应当作为网站运营方单方面的愿望表达。

如果发生针对此条款的法律诉讼,应当判此条款无效。

-----------

优酷的用户服务协议

版本更新日期:2019 年 12 月 30 日
版本号:2019v1

4.4 禁止的行为

您理解并保证不就我方平台服务进行下列的禁止的行为,也不允许任何人利用您的账户进行下列行为:

20 )对我方平台服务及相关功能进行修改、篡改、屏蔽或部分屏蔽广告(如屏蔽视频中的贴片广告,屏蔽网站页面中的 Banner 广告、弹窗广告等)。

-----------
用户对自己设备上运行什么样的代码、显示什么样的内容应当有 100%的控制权。

嵌入广告类的商业模式之所以可行,是因为客观上绝大部分用户不在意有没有广告或者缺少屏蔽广告的能力。但如果将屏蔽广告列为非法,则是赤裸裸的侵犯用户权利。
假如因为越来越多的用户选择屏蔽广告导致嵌入广告类的商业模式无法继续,那么应该改变的也是商业模式,而不是强行剥夺用户的权利。

目前的判例都是判屏蔽广告败诉,我对此现状不满。
2020-11-26 22:02:08 +08:00
回复了 chengkai 创建的主题 程序员 独立开发者因为广告拦截被优酷索赔 100 万 [后续]
@micean 只能说,很可惜。
2020-11-26 21:39:07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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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kai 我去看了二审的判决书,挺有意思的。
还有其他判例可以分享吗?
2020-11-26 21:19:2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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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ean 并不是一回事。参看我在 240 楼的回复。
2020-11-26 21:13:4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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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一个被告胜诉的判例
( 2017 )京 0105 民初 7078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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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法律对经营模式的保护要谨慎,要给予市场最大的竞争环境。应当注意严格把握适用条件,以避免不适当干预而阻碍市场自由竞争。市场竞争具有创造性破坏的属性,是一种创造性破坏的过程。市场经济越发达,这种创造性破坏越激烈。如果经营者经营依托的产品或者服务确实有利于消费者、广大的网络用户,保护该利益同时也不至于损害公共利益,则该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禁止。就互联网领域中具有选择性屏蔽广告功能浏览器而言,其不针对特定视频经营者的行为;网络用户对浏览器广告屏蔽功能的使用,虽造成广告被浏览次数的减少,但此种减少并不构成法律应予救济的“实际损害”,只损害竞争对手的部分利益、影响部分网络用户的选择,还达不到特定的、影响其生存的程度,则不存在对市场的干扰、构不成对腾讯公司利益的根本损害。故,本院对世界星辉公司开发、经营涉案具有选择性过滤、屏蔽广告功能的浏览器的行为认定不足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6800 元,由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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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21:01:4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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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ean
当然不等于。
拦截广告和破解软件 /游戏 当然也不是一回事。
2020-11-26 20:18:0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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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ean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二)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第十七条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2020-11-26 20:02:1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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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ean 是的,合法。
2020-11-26 19:55:19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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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我认为第十二条第二款不符合本案所述情况,应该有辩护的空间,具体最好咨询下律师。
2020-11-26 19:53:44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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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kai 我认为第二条不符合本案所述情况,应该有辩护的空间,具体最好咨询下律师。
2020-11-26 19:49:39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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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xo 你说的对,“经营者”是必要条件。而我回复的是“经营者”不是充分条件。我们要表达的概念不冲突。我之前理解错了你的意思。
2020-11-26 19:39:57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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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提供广义的广告屏蔽工具的行为不属于以上 1 、2 、3 、4 所列情况。
2020-11-26 19:31:1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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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用户修改网站在自己设备上的显示方式”这一行为合法
2. “提供修改网页的工具软件并以此盈利”这一行为合法

因此提供广告屏蔽工具的行为合法,不论是否盈利。
因此无法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0-11-26 19:25:2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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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xo 我认为“被告在客观上盈利”和“客观上造成原告收入减少”不是不正当竞争的充分条件。
2020-11-26 19:21:24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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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ean “准许什么代码可以在自己的电脑上运行”的权利
2020-11-26 04:18:03 +08:00
回复了 mockee 创建的主题 酷工作 🚀 [北京] 豆瓣阅读,多个技术职位热招中,期待你的加入!
@chuckzhou02 方便桥接。比如 Swift 无法像调用 C 代码和 Objective-C 代码那样方便的调用 C++代码,这时候可以用 Objective-C++作为中间层封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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